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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60 號《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》

瀏覽次數(shù):2015 日期:2023/2/23 14:28:12
江西省人民政府令
第 260 號
《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》已
經(jīng) 2022 年 12 月 24 日第 108 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
現(xiàn)予公布,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
省長葉建春
2023 年 1 月 5 日
(此件主動公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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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
氣象安全管理辦法
目 錄
第一章
總則
第二章
重點單位確定
第三章
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
第四章
服務與監(jiān)督
第五章
法律責任
第六章
附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
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
管理,避免、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,保障人民生命和財
產(chǎn)安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》《氣象災害防御條
例》《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本省
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氣象災害防御
重點單位的確定、氣象災害防御和監(jiān)督檢查等氣象安全管理
活動。
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(以下簡稱重點單
位)是指易遭受暴雨(雪)、寒潮、大風、臺風、低溫、高
溫、干旱、雷電、冰雹、霜凍、連陰雨、大霧和霾等氣象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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害影響,并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、經(jīng)濟損失或者發(fā)生較嚴
重安全事故的單位。
第三條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
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(jīng)費保障,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
象安全工作協(xié)調機制和聯(lián)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,及時協(xié)調、
解決氣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。
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
防御工作的指導、監(jiān)督和管理,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
防御制度。
發(fā)展改革、教育、工業(yè)和信息化、自然資源、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、
住房和城鄉(xiāng)建設、交通運輸、水利、農(nóng)業(yè)農(nóng)村、文化和旅游、
衛(wèi)生健康、應急管理、鄉(xiāng)村振興、體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
做好本行業(yè)、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。
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(qū)人民政府、高新技術產(chǎn)業(yè)開發(fā)
區(qū)、經(jīng)濟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、工業(yè)園區(qū)、風景名勝區(qū)應當指定有關
機構負責管理區(qū)域內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。
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(xié)助縣級以上人民政
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相關職責。
第四條
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
作,落實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,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(yè)
主管部門的指導、監(jiān)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重點單位確定
第五條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
有關部門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,根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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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,劃定和公告氣
象災害風險區(qū)域。
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:
(一)單位所處氣象災害風險區(qū)域的風險等級;
(二)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(qū)域的地形、地質、地貌、
氣象、環(huán)境等條件;
(三)單位的規(guī)模、重要性、工作特性;
(四)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。
第六條
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:
(一)學校(含幼兒園)、醫(yī)療衛(wèi)生單位、火車站、客運
車站、地鐵站、客運碼頭、民用機場、圖書館、體育場館、商
場、旅游景區(qū)、主題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、管理單位,
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;
(二)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(chǎn)、充裝、儲
存、供應、運輸或者銷售單位;
(三)重大基礎設施、大型工程、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
建設單位;
(四)鐵路、道路、航道、航空等運行、管理單位;
(五)電力、燃氣、供水、通信、廣電、大型農(nóng)場、大型
林場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;
(六)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或者文物收
藏單位;
(七)大型生產(chǎn)、大型制造業(yè)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
業(yè);
(八)其他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、經(jīng)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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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失或者發(fā)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。
第七條
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(yè)主管部門綜
合考慮相關因素,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中符合下列條件
之一的單位作為擬定重點單位:
(一)曾經(jīng)發(fā)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、衍生災害,造成較
大人員傷亡、經(jīng)濟損失或者發(fā)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;
(二)在氣象災害高風險區(qū)內的大型企業(yè);
(三)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。
相關單位認為其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(guī)定的,可以向當?shù)?br /> 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行業(yè)主管部門申請作為擬定重點單
位。
第八條
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(yè)主管部門組
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(yè)機構對擬定重點單位進行評審,
評審后符合本辦法規(guī)定的列入重點單位目錄,報本級人民政
府審定后公布。
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九條
油庫、氣庫、彈藥庫、危險化學品倉庫、加油
(氣)站的經(jīng)營管理單位以及煙花爆竹、石化等易燃易爆場
所的生產(chǎn)單位不經(jīng)評審,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行業(yè)主管
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目錄,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。
第十條
重點單位目錄至少每兩年更新一次。行業(yè)主管
部門應當將符合本辦法第七條、第九條規(guī)定且未列入重點單
位目錄的單位及時告知同級氣象主管機構。
重點單位的性質、規(guī)模、所處位置等發(fā)生重大改變,不
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九條規(guī)定的,氣象主管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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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(yè)主管部門核實后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
將其移出重點單位目錄。
第十一條
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行業(yè)主管部門
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。重點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重點單位名
稱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及其聯(lián)系方式、所屬行
業(yè)、需要防御的災害種類、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等,并根據(jù)
重點單位變動情況及時更新。
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行業(yè)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
制,與行業(yè)主管部門、重點單位之間實現(xiàn)氣象預報、氣象災
害預警、氣象災情等信息的共享。
第三章
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
第十二條
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
單位安全生產(chǎn)責任制,按照規(guī)定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部
門、責任人及其職責,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所需經(jīng)
費。
第十三條
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
御第一責任人,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,應
當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組織制定、完善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,
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;
(二)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(fā)生期間,指揮
開展氣象災害防御以及自救、互救等工作;
(三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。
第十四條
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部門應當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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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職責:
(一)每年組織開展至少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;
(二)定期開展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巡查,對發(fā)現(xiàn)
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,并督促落實;
(三)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
正常運行;
(四)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(fā)生期間,組織
開展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以及救援等工作;
(五)氣象災害發(fā)生以后,及時收集氣象災情并向當?shù)?br /> 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(yè)主管部門報送,配合做好災情調查工
作;
(六)建立健全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檔案;
(七)完成本單位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。
第十五條
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知識作為本
單位安全生產(chǎn)教育和培訓內容,每年對相關崗位的員工至少
培訓一次,新員工上崗前應當接受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,
提高氣象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避險自救技能。
第十六條
重點單位應當根據(jù)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
類,設計避災路線圖和明確避災場所,儲備氣象災害防御應
急物資,建設并維護氣象災害防御設施、設備,提高本單位
防災抗災能力。
第十七條
重點單位應當根據(jù)本單位生產(chǎn)實際、氣象災
害風險和應急資源等,制定、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,或者
在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中設置氣象災害防御章節(jié),并在應急
預案制發(fā)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,向當?shù)匦袠I(yè)主管部門或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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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象主管機構備案。
第十八條
重點單位應當建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
接收終端,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,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,
通過電話、短信、微信、顯示屏、廣播等方式在本單位及時
傳播。
第十九條
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,應當
根據(jù)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。發(fā)生氣象災害或者由其造成的
安全事故,可能危及相鄰區(qū)域安全時,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
當?shù)厝嗣裾畱辈块T報告,并服從人民政府應急部門的指
揮、調度。
鼓勵重點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,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后
秩序恢復工作。
第二十條
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,不同類別的重點
單位應當根據(jù)本單位實際,按照相應的標準規(guī)范或者防御指
南,采取下列重點防御措施:
(一)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(yè)等重點單位接收
到大風、暴雨、雷電等預警信息時,應當向因天氣原因滯留的
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。
(二)在建工程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、雷電等預警信息時,
應當采取加固措施,加強工棚、腳手架、井架等設施和塔吊、
龍門吊、升降機等機械、電器設備的安全防護,受影響較大的
區(qū)域應當停止高空作業(yè)和戶外施工;接收到暴雨等預警信息
時,應當暫停戶外作業(yè),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,及
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設臨時排水措施,對地下工程
施工要嚴密監(jiān)視地質變化和施工支撐體系變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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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、雷電等預警信息
時,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(yè)、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,并及
時調整生產(chǎn)作業(yè);接收到高溫預警信息時,應當對生產(chǎn)、充裝、
儲存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,必要時停止戶外露天
作業(yè)。
(四)旅游景區(qū)、主題公園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等重點單
位接收到暴雨、大風、雷電等預警信息時,應當及時向游客發(fā)
出警示,適時采取停運觀光纜車、關閉景區(qū)景點和設施、組織
人員避險等措施。
(五)在水域作業(yè)的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、暴雨等預警信
息時,應當及時組織船舶和相關人員采取停止作業(yè)、回港避風
等措施,確保人員安全。
(六)大型農(nóng)場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(雪)、寒潮、大
風、霜凍等預警信息時,應當做好排澇、防寒、防凍和防雪災
準備,加固棚架等臨時搭建物。
(七)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等重點單位
接收到暴雨(雪)、寒潮、大風、雷電等預警信息時,應當按
照賽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,落實醫(yī)療救護、應急疏散、交通疏
導等相關保障措施,必要時變更賽事活動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、
規(guī)?;蛘呷∠愂禄顒印?br /> (八)相應的標準規(guī)范或者防御指南規(guī)定的其他防御措
施。
第二十一條
重點單位應當將下列內容納入本單位安
全生產(chǎn)狀況經(jīng)常性檢查的范圍:
(一)氣象災害應急預案、應急演練計劃、值班制度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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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作規(guī)程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情況;
(二)氣象災害隱患排查、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
況;
(三)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以及維護保養(yǎng)情況;
(四)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、傳播情況;
(五)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。
檢查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,并由檢查人員簽字確
認。
第二十二條
重點單位建立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檔案
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
(一)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部門、責任人的相關資料;
(二)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;
(三)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、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等
相關資料;
(四)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記
錄,安全檢查以及隱患排查、整改情況記錄,防御設施、裝
置、器材等的檢修維護記錄;
(五)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記錄;
(六)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。
第四章
服務與監(jiān)督
第二十三條
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重點單位
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,及時發(fā)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,
并為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獲取、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
備檢定、維修提供服務便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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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象主管機構、行業(yè)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
應急預案編制、應急演練、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、隱患排
查和應急處置等予以指導,提高重點單位避險、避災、自救、
互救能力。
行業(yè)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編制本行業(yè)重點單位
氣象災害防御指南,指導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御。
第二十四條
鼓勵重點單位根據(jù)自身需求,設置氣象監(jiān)
測設備,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獲取的監(jiān)
測數(shù)據(jù)。
農(nóng)業(yè)生產(chǎn)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(jù)自身生產(chǎn)需求,設置溫
度、濕度、降雨、日照等氣象監(jiān)測設備,縣級以上氣象主管
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,并對可能影響農(nóng)產(chǎn)
品氣候品質的氣象災害提出防御建議。
旅游經(jīng)營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(jù)自身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需求,設置
溫度、濕度、降雨、紫外線、能見度、負氧離子等氣象監(jiān)測
設備,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服務部門應當予以
指導。
易燃易爆類重點單位可以根據(jù)自身安全需求,設置大氣
電場儀等雷電監(jiān)測設備,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所屬
服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。
第二十五條
鼓勵相關行業(yè)協(xié)會、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
展重點單位生產(chǎn)活動與氣象因子關系研究,為重點單位提供
氣象服務。
鼓勵重點單位根據(jù)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活動需要,定制個性化的氣
象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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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條
鼓勵相關行業(yè)協(xié)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
制,依照標準規(guī)范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進
行評價和公布。
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。
鼓勵重點單位通過保險形式分擔氣象災害風險。鼓勵保
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
為相關保險費率的核定因素。
第二十七條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
構和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對當?shù)刂攸c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
責任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,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隱患。氣象
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重點單位年度檢查計劃
建議。
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監(jiān)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
內容:
(一)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;
(二)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
況;
(三)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以及應急演練、氣象災害
防御知識培訓開展情況;
(四)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巡查和隱患排查、整改情況;
(五)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和維護保養(yǎng)情況;
(六)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以及災情上報情況;
(七)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檔案建立情況;
(八)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應當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的其
他情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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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法律責任
第二十八條
重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未落實氣象災
害防御責任的,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進行處理;法律、法規(guī)
沒有規(guī)定的,由當?shù)貧庀笾鞴軝C構或者行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
正;逾期未改正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
人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
各級人民政府、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(yè)主管
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,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
理工作中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對直接負責的
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
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


第三十條
本辦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。